中文  /  EN

投资者关系
INVESTOR RELATIONS

江苏神通: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分类:公司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10-26 15:1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江苏神通: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概要描述】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分类:公司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10-26 15:10
  • 访问量:
详情

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16-099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2号基地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0日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张逸芳女士

  8、会议的合法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364.2409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09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52.472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039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768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53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6.963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942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廖学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55.4725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8.7684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198.1946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3%;反对:8.7684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股票信息

最新动态

底部版权

发布时间:2020-04-24 00:00:00
Copyright © 2020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41592号   |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通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