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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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4-1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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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于2009年3月20日签署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事宜进行了约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3号、证监许可[2011]1354号文核准,华泰证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江苏神通: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概要描述】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于2009年3月20日签署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事宜进行了约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3号、证监许可[2011]1354号文核准,华泰证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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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16-037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于2009年3月20日签署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事宜进行了约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3号、证监许可[2011]1354号文核准,华泰证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整合,华泰证券不再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等投资银行业务(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除外),相关业务、资产和人员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根据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接替华泰证券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以及华泰证券于2011年12月7日签署了《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保荐协议》中约定的华泰证券的权力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证券不再履行原协议的任何权力义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结束,但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协议,华泰联合证券需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后续使用和管理继续履行督导义务。
2016年2月24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并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中信证券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保荐人)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的期间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经友好协商,2016年4月10日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终止协议》。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完成。中信证券已指派葛其明先生、孙鹏飞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葛其明先生、孙鹏飞先生简历见附件。
附件:
葛其明先生: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拥有1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历,曾参与九牧王、AEM科技、恒力化纤、优博讯科技、欧普照明、雄帝科技等IPO项目、方正电机再融资项目及江苏神通重大资产重组。
孙鹏飞先生: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拥有6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参与奥瑞金IPO、成都深冷IPO、上海莱士重大资产重组、润和软件重大资产重组、金正大非公开发行、阳光电源非公开发行、桐昆股份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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