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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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5-0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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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江苏神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概要描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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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16-043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2号基地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8日
7、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建新先生
8、会议的合法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346.9567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01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46.4627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01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9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22%。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9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2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廖学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6.572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2%;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6.572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2%;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6.572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2%;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6.572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2%;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关于《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6.572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2%;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6.462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2%。
7、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吴建新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3,853.962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2%。
8、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6.462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2%。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5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载于2016年4月1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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