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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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6-08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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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江苏神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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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二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形成沟通意见函提交给审计委员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发生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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